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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說明  更改暨變更姓名

線上申請-更改暨變更姓名
申請對象說明(申請資格)一、本人。
二、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申請。
郵寄應備證件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機關、機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者(應附服務機關機構、團體學校之證明文件)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應附同名直系尊親屬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戶籍資料(由申請人提供資料,戶政機關代查)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居住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應附同姓名者之戶籍資料(由申請人提供資料,戶政機關代查)
(四)銓敘時發現姓名完全相同,經銓敘機關通知者(應附銓敘機關通知書)
(五)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應附載有通緝書之公文或公報)
(六)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者(由戶政事務所代查當事人戶籍資料)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更改姓名:
(一)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者(應附載有原姓名之證件)
(二)出世為僧尼者或僧尼還俗者(應附出世或還俗之證明)
(三)因執行公務之必要,應更改姓名者(應附服務機關證明書)
三、十四歲以上國民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者,依法均須向司法等相關機關查證有無犯罪紀錄,如有姓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一)經通緝或羈押者。
(二)受宣告強制工作或交付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或易科罰金之宣告者。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四、按姓名條例第二條規定:戶籍登記之姓名,應使用教育部編定之國語辭典或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所列有之文字。
五、原住民申請於戶籍上以羅馬拼音並列登記姓名,戶政所核發戶籍謄本、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等證明文件時,應增列其羅馬拼音姓名。
處理期限(天)1
使用多元化繳費
提供線上申辦
提供書表下載
開放行動版線上申請
服務說明服務說明:姓名與人相同、不雅、特殊原因或其他原因之需要申請更改姓名或更正本名,以保障當事人權益,正確戶籍資料
申請方式臨櫃
交付方式臨櫃
注意事項(備註)一、除上列各款情形附繳證件外,並應填具申請書一份,連同當事人及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印章申請。
二、已領國民身分證者需備妥當事人最近2年內所拍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1張(直4.5公分,橫3.5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以換領國民身分證。
三、若以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申請改名者,以二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四、更名後配偶、子女國民身分證需隨同變更。
五、改名、更正本名僅能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承辦單位聯絡資訊金城戶政事務所 082-324283
金沙戶政事務所 082-351924
金湖戶政事務所 082-330790
金寧戶政事務所 082-324281
烈嶼戶政事務所 082-363079
主辦單位金門縣金湖鎮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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