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申辦-金門縣縣民接受人工生殖技術費用補助(107.04.25起進行療程者適用)
申請對象說明(申請資格) | 施行人工生殖技術之夫妻,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本辦法所稱申請人,係指依人工生殖法規範施行試管嬰兒、人工授精或接受其他人工生殖方法之不孕夫妻任一方。每對夫妻以一人申請為限。 2.不孕夫妻雙方須年滿二十歲,任一方設籍本縣連續滿三年且於診療期間夫妻具合法婚姻關係者。 3.結婚滿二年無法自然受孕的不孕夫妻或前胎為自然受孕生產,而與前一胎間隔滿三年者。但妻的年齡三十五歲以上者不在此限。 4.在衛生福利部評核通過效期內之人工生殖機構施行人工生殖技術。但施行人工生殖法第五條配偶間人工授精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設籍本縣連續滿三年,為診療期間首張醫療收據日期往前推算。 |
郵寄應備證件 | 申請補助時應檢附下列相關文件: 1.人工生殖技術費用補助申請表。 2.人工生殖機構醫師診斷證明正本。【載明人工生殖治療方法、診療期間起迄(自藥劑初次投藥日至懷孕檢查日)、每次取卵(精)日、植入日、驗孕日及驗孕結果等】 3.診療期間醫療收據正本;持處方箋至藥局購買處方用藥者,須檢附載明買受人、藥品明細、數量、單價、金額之藥局發票或收據正本及醫院處方箋影本。 4.夫妻任一方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註:自108年9月1日起款匯入中華郵政存簿、土地銀行免收手續費,匯其他行庫收取跨行轉帳手續費30元) 5.證明夫妻子女關係之戶籍資料(記事不得省略)。 |
使用多元化繳費 | 否 |
提供線上申辦 | 否 |
提供書表下載 | 是 |
開放行動版線上申請 | 否 |
服務說明 | 施行人工生殖技術費用補助。 |
申請方式 | 請備應附證件親送、委託親友或郵寄逕向本局辦理申請。 |
注意事項(備註) | 1.符合補助資格者,逕赴衛生福利部評核通過效期內之人工生殖機構施行人工生殖技術。 2.本補助應整個療程結束後並註明懷孕結果方可接受申請,並於首次就醫診療日後一年內檢附相關證件向衛生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補助,當年度補助款請務必於當年12月31日前提出申請。 3.每對夫妻每年補助金額最高核給新臺幣八萬元,若實支金額未達新臺幣八萬元,則以實支金額補助之。 4.診斷證明無法判定為施行何種人工生殖技術時,衛生局得請申請人出示相關證明或重新開立診斷證明佐證之。 |
站外連結 | http://phb.kinmen.gov.tw/cp.aspx?n=3D9A6FB584A885C0 |
主辦單位 | 健康促進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