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項(備註) | 1. 民宿申設檢附資料清單(如附件) 2. 民宿之經營規模,應為客房數八間以下,且客房總樓地板面積二百四十平方公尺以下。但位於原住民族地區、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觀光地區、偏遠地區及離島地區之民宿,得以客房數十五間以下,且客房總樓地板面積四百平方公尺以下之規模經營之。前項但書規定地區內,以農舍供作民宿使用者,其客房總樓地板面積,以三百平方公尺以下為限。 3. 申請之房間數為 6間(含)以上,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二條規定使用類組編定為 H1【民宿(客房數六間以上)、宿舍、樓地板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之招待所】。且樓地板面積達 300 平方公尺以上者,每兩年需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樓地板面積未達 300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每四年需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申報。 4. 使用執照用途為農舍,經營者需以土地持有人與建物持有人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