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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說明  金門縣寺廟設立登記

線上申請-金門縣寺廟設立登記
申請對象說明(申請資格)經建築主管機關核准寺廟建造,取得建物用途為寺廟建造執照,並於建造完成後,取得建物使用執照。
建物外觀具所屬宗教特色,或經所屬教會證明據該宗教建築特色。
有供俸神像供人膜拜,從事宗教活動事實。
郵寄應備證件依辦理寺廟登記須知第五點規定,申請寺廟設立登記,應由寺廟負責人檢具下列文件,向寺廟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
一、登記申請書。
二、寺廟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等身分證明文件。
三、寺廟登記概況表三份。
四、法物清冊四份。
五、信徒或執事名冊、願任同意書及信徒或執事資格證明文件各四份。
六、章程及信徒或執事會議紀錄各四份。
七、管理或監察組織成員之名冊及其產生之會議紀錄。
八、寺廟圖記及負責人印鑑式四份。
九、寺廟建築物外觀及主祀神佛像照片。
十、土地登記(簿)謄本。
十一、土地所有權人捐贈同意書或下列文件之一:
1.土地屬國有原住民保留地,附直轄市、縣(市)政府原住民保留地主管機關(單位)出具之准予承租土地函。
2.土地屬以標租以外方式出租之國有非公用土地,附原租賃契約影本及土地管理機關同意原承租人轉讓租賃權之證明文件。但原承租人為寺廟籌備人公推之代表人,且原租賃契約已附註○○寺廟籌備處代表人者,免附土地管理機關同意原承租人轉讓租賃權之證明文件。
3.土地屬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者,附土地租賃契約或土地管理機關出具之土地使用同意文件。
4.土地已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註記者,附更名登記同意書。
十二、建築物使用執照。
十三、建物登記(簿)謄本。但建築物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得免附。
十四、建築物所有權人捐贈同意書。但建築物已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註記者,附更名登記同意書。
處理期限(天)36
處理期限備註一、鄉鎮市公所七天 二、縣政府七天
需郵寄應備證件等候天數(天)7
登入方式憑證登入
使用多元化繳費
提供線上申辦
提供書表下載
開放行動版線上申請
服務說明櫃台直接受理、統一收發管制
申請方式郵寄、臨櫃、網路申請
申請完成產出的文件或證件證件
交付方式郵寄予申請人,並副知鄉鎮公所。
注意事項(備註)除有特殊原因,已敘明未能於90日內辦理更名登記或移轉登記理由者外,未於90日內提報不動產更名或移轉為寺廟所有文件,函請申請鄉鎮公所註銷金門縣寺廟登記表、寺廟登記證,同時副知申請人。
申請流程為:向當地鄉鎮市公所申請核轉本府辦理。
承辦單位聯絡資訊承辦單位:民政處宗教禮制科
電話:082-318823#62156

主辦單位自治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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