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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說明  金門縣父母照顧子女津貼(已訂落日條款並停止受理申請)

    線上申請-金門縣父母照顧子女津貼(已訂落日條款並停止受理申請)
    申請對象說明(申請資格)本津貼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停止受理申請。但原核定補助有案者,得領取至原因消滅時為止。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申請發給父母照顧子女津貼(以下簡稱本津貼):

    一、設籍條件:
    (一)現設籍且實際居住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之父母,其所照顧之子
    女亦設籍本縣。
    (二)父或母之一方於本自治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公布
    施行後設籍本縣連續滿五年或前曾設籍本縣且累積滿五年。
    (三)父或母之一方未進入就業市場並未領有報酬。
    二、受照顧對象資格:
    (一)未滿五歲且未領取政府托育補助、未就托公私立托嬰中心、幼兒
    園及未經政府公費收容安置之兒童。
    (二)未滿十二歲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

    父母雙方同時符合前項規定者,以一方提出申請為限,如父母雙方皆提出申請,應協調一方提出申請,否則不予受理。
    郵寄應備證件本津貼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停止受理申請。但原核定補助有案者,得領取至原因消滅時為止。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及受照顧子女戶籍資料。
    三、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四、其他相關文件。

    前項申請委託他人辦理者,應填具委託書,並附具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申請費用說明本津貼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停止受理申請。但原核定補助有案者,得領取至原因消滅時為止。

    符合本自治條例第二條規定者,發給本津貼之標準如下:
    一、照顧子女一人者,每月發給本津貼新臺幣三千元。
    二、照顧子女二人者,每月發給本津貼新臺幣五千元。
    三、照顧子女三人以上者,每月發給本津貼新臺幣六千元。

    本府得視財政負擔情形調整本津貼發放金額。
    申請人同時符合育有未滿兩歲兒童育兒津貼之規定,應優先申請育有未滿兩歲兒童育兒津貼,僅得申請本津貼之差額部分。
    使用多元化繳費
    提供線上申辦
    提供書表下載
    開放行動版線上申請
    服務說明本津貼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停止受理申請。但原核定補助有案者,得領取至原因消滅時為止。
    申請方式臨櫃、委託
    申請完成產出的文件或證件核定結果函
    交付方式郵寄掛號
    注意事項(備註)本津貼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停止受理申請。但原核定補助有案者,得領取至原因消滅時為止。
    承辦單位聯絡資訊洽詢單位:

    主辦單位:金門縣政府社會處-婦幼社工科
    承辦人員:張小姐 
    聯絡電話:082-318823 #67582
    主辦單位婦幼社工科

    書表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