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申請-金門縣父母照顧子女津貼(已訂落日條款並停止受理申請)
申請對象說明(申請資格) | 本津貼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停止受理申請。但原核定補助有案者,得領取至原因消滅時為止。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申請發給父母照顧子女津貼(以下簡稱本津貼): 一、設籍條件: (一)現設籍且實際居住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之父母,其所照顧之子 女亦設籍本縣。 (二)父或母之一方於本自治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公布 施行後設籍本縣連續滿五年或前曾設籍本縣且累積滿五年。 (三)父或母之一方未進入就業市場並未領有報酬。 二、受照顧對象資格: (一)未滿五歲且未領取政府托育補助、未就托公私立托嬰中心、幼兒 園及未經政府公費收容安置之兒童。 (二)未滿十二歲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
父母雙方同時符合前項規定者,以一方提出申請為限,如父母雙方皆提出申請,應協調一方提出申請,否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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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寄應備證件 | 本津貼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停止受理申請。但原核定補助有案者,得領取至原因消滅時為止。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及受照顧子女戶籍資料。 三、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四、其他相關文件。
前項申請委託他人辦理者,應填具委託書,並附具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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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費用說明 | 本津貼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停止受理申請。但原核定補助有案者,得領取至原因消滅時為止。
符合本自治條例第二條規定者,發給本津貼之標準如下: 一、照顧子女一人者,每月發給本津貼新臺幣三千元。 二、照顧子女二人者,每月發給本津貼新臺幣五千元。 三、照顧子女三人以上者,每月發給本津貼新臺幣六千元。
本府得視財政負擔情形調整本津貼發放金額。 申請人同時符合育有未滿兩歲兒童育兒津貼之規定,應優先申請育有未滿兩歲兒童育兒津貼,僅得申請本津貼之差額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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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多元化繳費 | 否 |
提供線上申辦 | 否 |
提供書表下載 | 否 |
開放行動版線上申請 | 否 |
服務說明 | 本津貼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停止受理申請。但原核定補助有案者,得領取至原因消滅時為止。 |
申請方式 | 臨櫃、委託 |
申請完成產出的文件或證件 | 核定結果函 |
交付方式 | 郵寄掛號 |
注意事項(備註) | 本津貼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停止受理申請。但原核定補助有案者,得領取至原因消滅時為止。 |
承辦單位聯絡資訊 | 洽詢單位:
主辦單位:金門縣政府社會處-婦幼社工科 承辦人員:張小姐 聯絡電話:082-318823 #67582 |
主辦單位 | 婦幼社工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