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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說明
寺廟教會教堂申請設立財團法人許可
線上申請-寺廟教會教堂申請設立財團法人許可
| 申請對象說明(申請資格) | 一般民眾 |
| 郵寄應備證件 | 一、依辦理寺廟登記須知第五點規定,申請寺廟設立登記,應由寺廟負責人檢具下列文件,向寺廟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 (一)登記申請書。 (二)寺廟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等身分證明文件。 (三)寺廟登記概況表三份。 (四)法物清冊四份。 (五)信徒或執事名冊、願任同意書及信徒或執事資格證明文件各四份。 (六)章程及信徒或執事會議紀錄各四份。 (七)管理或監察組織成員之名冊及其產生之會議紀錄。 (八)寺廟圖記及負責人印鑑式四份。 (九)寺廟建築物外觀及主祀神佛像照片。 (十)土地登記(簿)謄本。 (十一)土地所有權人捐贈同意書或下列文件之一: 1.土地屬國有原住民保留地,附直轄市、縣(市)政府原住民保留地主管機關(單位)出具之准予承租土地函。 2.土地屬以標租以外方式出租之國有非公用土地,附原租賃契約影本及土地管理機關同意原承租人轉讓租賃權之證明文件。但原承租人為寺廟籌備人公推之代表人,且原租賃契約已附註○○寺廟籌備處代表人者,免附土地管理機關同意原承租人轉讓租賃權之證明文件。 3.土地屬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者,附土地租賃契約或土地管理機關出具之土地使用同意文件。 4.土地已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註記者,附更名登記同意書。 (十二)建築物使用執照。 (十三)建物登記(簿)謄本。但建築物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得免附。 (十四)建築物所有權人捐贈同意書。但建築物已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註記者,附更名登記同意書。
申請設立以寺廟建築物及土地為捐助財產之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制寺廟)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九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文件。 (二)捐助章程或遺囑影本。 (三)捐助人指定書(聘任書)或籌備會議紀錄(其內容應有指定董事、監察人之記載)。 (四)第一屆董事會議紀錄(其內容應有選舉董事長之記載)。 (五)董事名冊及其國民身分證影本。設有監察人者,監察人名冊及其國民身分證影本。董事、 監察人未具中華民國國籍或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者,其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六)願任董事同意書。設有監察人者,願任監察人同意書。 (七)財團法人圖記及董事印鑑或簽名式。 (八)年度業務計畫書。 (九)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之文件。 第一項第十款、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文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附。 二、依金門縣審查宗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規定如下: (一)符合下列要件者,得向本府申請設立宗教財團法人: 1.捐助章程所定目的、宗旨及業務項目,以傳布宗教教義或促進宗教發展為主。 2.捐助章程所定財團法人名稱,足以識別以傳布宗教教義或促進宗教發展為主要目的、宗旨。 (二)以捐助基金(現金)方式設立宗教財團法人者,其捐助之財產須足以達成設立目的,基金(現金)財產總額最低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三)以捐助基金(現金)方式設立宗教財團法人者,登記之主事務所如作為不特定多數人宗教聚會使用,應依建築法取得供從事宗教活動及宗教儀式之使用執照並提供近一年內從事宗教活動之成果照片。 (四)以捐助不動產方式設立宗教財團法人者,在本縣至少應具有不動產一筆(含土地及建築物)以上,各該土地以當年公告土地現值、房屋則依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稅籍證明所載房屋現值計算之,並有現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不動產及現金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現金視為設立基礎,不得動用。 建築物,應依建築法取得供從事宗教活動及宗教儀式之使用執照。 不動產須無設定抵押權登記或其他負擔。但經董事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宗教財團法人之名稱,應冠以財團法人之名義。以捐助現金方式者,其名稱並應標註「基金會」。 宗教財團法人名稱,不得與其他財團法人名稱相同,且不得使用易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構)有關或有歧視性、仇恨性之名稱。 (六)向本府申請宗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應備具下列文件(除申請書外之文件請檢送1式4份): 1.申請書。 2.捐助人身分證明文件或法人、非法人團體登記立案之證明文件。 3.捐助章程正本或遺囑影本。 4.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5.捐助人或籌備會議指定或聘任董事、監察人之書面文件。 6.第一屆董事會議紀錄(選舉董事長、決議通過年度業務計畫書及經費預算書)。 7.董事名冊及其國民身分證影本。設有監察人者,監察人名冊及其國民身分證影本。董事、監察人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其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8.願任董事或監察人同意書及其配偶與三親等內親屬關係表。 9.宗教財團法人及董事印鑑或簽名清冊。 10.捐助人同意於宗教財團法人獲准登記時,將捐助財產移轉為宗教財團法人所有之承諾書。 11.年度業務計畫書及經費預算書。 12.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建築及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13.其他相關文件: (1)捐助人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應備具主管機關同意或備查捐助人處分財產以捐助成立宗教財團法人之證明文件及捐助人內部會議紀錄正本;如為外文文件,應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並備具中文譯本。 (2)捐助財產為監督寺廟條例規範之不動產者,應備具有效之寺廟登記證影本。 (3)董事或監察人如為公務員服務法規範之公務員,應備具服務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許可擔任該宗教財團法人董事或監察人職務之許可函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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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處理期限(天) | 10 |
| 登入方式 | 憑證登入 |
| 使用多元化繳費 | 否 |
| 提供線上申辦 | 是 |
| 提供書表下載 | 是 |
| 開放行動版線上申請 | 否 |
| 服務說明 | 無 |
| 申請方式 | 郵寄、臨櫃、網路申請 |
| 交付方式 | 郵寄予申請人,並副知鄉鎮公所。 |
| 注意事項(備註) | ●辦理縣市級財團法人在各該縣市至少應有不動產一筆(含土地及房屋)以上。 ●以捐助基金(現金)成立財團法人宗教基金會,其業務範圍在縣市者,其設立基金最低標準為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始得申請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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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辦單位聯絡資訊 | 承辦單位:民政處宗教禮制科 電話:082-318823#6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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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站外連結 | 無 |
| 主辦單位 | 自治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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