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寄應備證件 | 一、檢查 1.新建小船送驗經核准之新造船舶製造申請書(驗畢發還) 2.現成船原領之小船執照 3.現成船原有特檢之有關文件 二、丈量 現成小船原領之小船執照 三、註冊 (一)新建小船 1.戶籍謄本一份 2.造船證明文件一份 3.機器產權證件一份 4.申請人印鑑證明二份 (二)小船移轉或繼承 1.買賣契約正本(過戶),被繼承人除戶證明 2.繼承系統表,財產分割協議書,完稅證明書 3.申請人印鑑證明. 戶籍謄本二份 4.原領之小船執照 5.賣方戶籍謄本、印鑑證明一份 (三)外國 購買製造 核准進口文件及圖說等有關文件一份 (四)變更地址 1.戶籍謄本一份 2.原領之小船執照 (五)改造船體 1.原領之小船執照 2.改造證明一份 (六)換裝機器 1.原領之小船執照 2.機器來源證明一份 (七)變更印鑑 1.新印鑑證明二份 2.遺失者應附刊登之作廢啟事一份 (八)變更船名 1.原領之小船執照 2戶籍謄本及變更說明書 (九)註銷船籍 1.原領之小船執照 2.註銷證明文件 3.解體照片(前.中.後)、印鑑證明各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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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費用說明 | 漁船: 定期檢丈費:550元 特別檢丈費:1,100元 |
處理期限(天) | 7 |
登入方式 | 帳號登入,憑證登入 |
使用多元化繳費 | 是 |
提供線上申辦 | 是 |
提供書表下載 | 是 |
開放行動版線上申請 | 否 |
申請方式 | 親自、網路申辦 |
申請完成產出的文件或證件 | 小船執照 |
交付方式 | 郵寄、親領 |
注意事項(備註) | 1.『申請人』應填小船所有人,新建小船應填小船訂造人與承造人,如訂造人尚未確定時,則可僅填承造人。 2.『船名』如係在建造中尚未命名者,得填建造廠之編號,申請改名時應加填原名。 3.『建造廠或建造人』如非申請建造中特別檢查者可填無。 4.『總噸位』及『淨噸位』如建造中尚未丈量者,填計畫之總噸位及淨噸位。 5.『主機馬力』應填主機定格總馬力。建造中者可填計畫馬力,無動力者可填無。 6.『機器產權證件』如船主自行向國外購買者,繳驗進口關單,如由進口商代購者,除繳驗關單外,並須檢附買賣證明書。 7.『檢查日期』申請人應確實填註,如填註不實或未依規定入塢、上架、上坡、吊岸,致無法施行檢查時,申請人應自負延誤責任,並將原件退回註銷。 8.依本規則第八條第二項規定量產製造之小船,並持有該驗船機構製發之出廠檢驗合格證明者,於申請註冊給照時,不需檢附造船證明文件及機器產權證件。 |
承辦單位聯絡資訊 | 承辦單位:建設處漁牧科 聯絡電話082-318823#2355 |
主辦單位 | 漁牧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