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方式

申請說明

申請對象說明(申請資格)1.一般民眾或受委託之殯葬業者。
2.往生者之配偶、子女。
郵寄應備證件申請人請檢具身分證影本(正本驗退)、印章及往生者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乙份,並檢具下列證件之一向本所服務中心辦理晉塔申請:
1‧火化許可證。
2‧墓政管理單位出具之墳墓遷葬或撿(洗)骨證明。
3‧立案原寄存寺廟出具之骨灰(骸)寄存遷出證明。
4‧國外運回之骨灰(骸),應檢具海關單位之通關證明及死亡地權責單位出具之火葬(化)、遷葬或撿(洗)骨之許可證明(含中文翻譯本)乙份。
申請費用說明金門縣納骨堂骨灰(骸)塔位使用規費,按亡者往生時之戶籍所在地區分如下:
(一)地下樓:
   1、骨灰罐寄存-亡者戶籍所在地為本縣籍者,收取新台幣:捌仟元整;外縣市者加收50%,收取新台幣:壹萬貳仟元。
(二)地上樓:
   1、骨灰罐寄存-亡者戶籍所在地為本縣籍者,依骨灰櫃櫃層別之不同收取新台幣:壹萬元整至貳萬伍仟元整不等;外縣市者加收50%,收取新台幣:壹萬伍仟元整至參萬柒仟伍佰元整不等。
   2、骨骸罈寄存-亡者戶籍所在地為本縣籍者,依骨骸櫃櫃層之不同收取新台幣:貳萬元整至參萬貳仟元整;外縣市者加收50%,收取新台幣:參萬元整至肆萬捌仟元整不等。
3、中骨灰罈寄存-亡者戶籍所在地為本縣籍者,收取新台幣:壹萬元整;外縣市者加收50%,收取新台幣:壹萬伍仟元整。
處理期限備註國定例假日除外
申請份數限制說明申請人收存聯1份。
使用多元化繳費
提供線上申辦
提供書表下載
開放行動版線上申請
申請方式郵寄、臨櫃、網路申請
申請完成產出的文件或證件塔位使用許可證
交付方式民眾臨櫃領取
注意事項(備註)一、申請使用本所納骨堂,如有天災及不可抗力之災害等,致骨灰(骸)罐(罈)有損壞龜裂情事,概與本所無關。
二、死者姓名,應與骨罐(罈)所刻相符,若有不實,本所可禁止受理或依法處理。
三、繳納規費後逾一個月仍未寄存使用,則視同放棄使用權。
四、骨罐(罈)經受理進塔安厝後,不得任意變更安厝位置。
五、依自治條例第11條修正內容規定自民國98年7月15日起,自存放日起骨灰(骸)存放場地使用期限為廿五年,期滿得申請延長使用。
六、納骨堂寄存之神主牌位,經申請後一次繳清費用並得永久使用。
主辦單位服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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