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方式

申請說明

申請對象說明(申請資格)一、夫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二、因夫惡意遺棄或受夫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三、家庭暴力受害。
四、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五、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非婚生子女或因離婚、喪偶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六、夫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七、其他經直轄市、縣 (市) 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郵寄應備證件1.申請表。
2.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3.全戶各類所得資料歸戶清單、財產歸戶清單。
4.相關證明文件(如死亡證明、報案紀錄、服刑證明、判決書影本或診斷證明)。
處理期限備註依照縣府處理時間
使用多元化繳費
提供線上申辦
提供書表下載
開放行動版線上申請
申請方式臨櫃
交付方式臨櫃
主辦單位社會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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