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對象說明(申請資格) | 收養人、被收養人 |
---|---|
郵寄應備證件 | 1.終止收養書約或終止收養裁定及確定證明書。(養子女未成年或經法院認可之終止收養) 2.被收養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可親自簽名)。 3.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可親自簽名)。 4.規費新臺幣50元及相片1張,(換發國民身分證使用),相片規格請參照網址http://www.ris.gov.tw/version96/idform_000.html。 |
申請費用說明 | 50元 換發國民身分證使用 |
處理期限備註 | 隨到隨辦 |
使用多元化繳費 | 否 |
提供線上申辦 | 否 |
提供書表下載 | 是 |
開放行動版線上申請 | 否 |
申請方式 | 臨櫃 |
交付方式 | 臨櫃 |
注意事項(備註) | 1.申請人可持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印章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申辦終止收養登記。 2.僑居國外委託辦理時,須附經當地駐外單位驗證之授權書;與大陸地區人民終止收養書件(含授權書),須經海基會驗證。 3. 終止收養之申請,除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外,不得委託辦理。 |
主辦單位 | 金門縣烈嶼鄉戶政事務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