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對象說明(申請資格) | 依據衛生福利部113年5月31日衛授家字第1130660528號令修正發布「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申領作業要點」辦理 一、補助對象:為我國籍兒童,請領當時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未滿2歲。 (二)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 (三)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四)未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所稱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指與政府簽訂合作契約之居家托育人員、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托嬰中心。) 二、補助金額: ※本津貼以月為核算單位,發放至兒童滿二歲(含當月)。 ※依兒童出生排行序,每名兒童每月發放: 第1名子女:5,000元 第2名子女:6,000元 第3名子女:7,000元 ※子女排行序說明:所稱第二名子女或第三名以上子女,指戶籍登記為同一母或父且依出生年月日排序計算。 註:兒童滿 2 歲當月仍符合育兒津貼領取資格,系統將自動介接資料給教育部進行 2~5歲育兒津貼審核,不須重新提出申請。 三、申請方式: ※本津貼之申請,應由兒童之雙親雙方或監護人為之。 ※申請人應於兒童未滿2歲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證明文件、資料向兒童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或於衛生福利部指定之資訊網站採線上申辦方式。 ※線上申辦:https://twbaby.sfaa.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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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寄應備證件 | 應備文件及受理申辦窗口: (一) 申請表正本 (於公所領取或至本府社會處網站下載;線上申請無須準備) 。 (二) 申請人雙方及兒童戶籍資料 (例:戶口名簿影本)。 (三) 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限申請人雙方或兒童擇一檢附)。 (四) 申請人雙方印章 (如用郵寄者免附印章,申請表單蓋妥即可)。 (五) 其他證明文件(如第 2、3 名以上子女證明文件)。 受理申請窗口:兒童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 |
申請費用說明 | 無 |
處理期限備註 | 符合申領資格者,首次撥款日為:受理申請日後次月25號撥款。 核定內容將以書面通知書寄送。 ♦ 重要提醒 (一)依據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申領作業要點第六點第(三)款之規定: 1.兒童出生當年度申請者,溯自出生月份起發給。 2.未於兒童出生當年度申請者,溯自申請當年度一月份起發給。 3.兒童於每年十一月二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出生,且於出生後六十日內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並提出申請者,得溯自出生月份發給。 |
使用多元化繳費 | 否 |
提供線上申辦 | 否 |
提供書表下載 | 是 |
開放行動版線上申請 | 否 |
服務說明 | 家長備齊申請資料至幼兒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公所提出申請➜系統進行資料比對➜公所初審➜縣府複審、核定➜縣府產製撥款➜固定於每月25日撥款(未含當月受理申請案件)。 洽詢及受理單位: 金城鎮公所 社會課 082-325058 金湖鎮公所 社會課 082-332528 金沙鎮公所 社會課 082-352150 金寧鄉公所 社會課 082-325610 烈嶼鄉公所 社會課 082-364506 烏坵鄉公所 社會課 082-666039 主辦單位:金門縣政府社會處-婦幼社工科 承辦人員:張小姐 聯絡電話:082-318823 #67582 |
申請方式 | 臨櫃、郵寄、委託、線上 |
申請完成產出的文件或證件 | 核定結果以書面通知寄發予申請人。 |
交付方式 | 郵寄 |
注意事項(備註) |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如有疑義,應自通知書送達翌日起30日內,檢具相關佐證資料向核定機關(金門縣政府)提起申復。逾期提出申復者,不予受理。(惟該申復不影響提起訴願救濟期間) |
站外連結 | https://social.kinmen.gov.tw/cp.aspx?n=69B652E4C1464FFE&s=75D9F7CBA80AB816 |
主辦單位 | 婦幼社工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