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說明 | 壹、一般填法 一、以毛筆、黑色、藍色墨汁鋼筆、原子筆或電腦打字正楷填寫。 二、字體需端正,不得潦草,如有增、刪文字時,應在增、刪處由申請人蓋章,不得使用修正液(帶)。 貳、各欄填法 一、第(1)欄「受理機關」:按建物所在地之市(縣)及地政事務所之名稱填寫。 二、第(2)(3)(4)(5)欄「原因發生日期」「申請測量原因」「申請測量原因」(註:專指涉及原有標示變更者)「申請標示變更登記事由及登記原因」: 1.申請之建物測量項目未涉及原有標示變更者,按欲申請之建物測量項目於第(3)欄內自行打勾,或選擇「其他」並將申請項目填入括弧內,第(2)(4)(5)欄無須填寫。 申請之建物測量項目如涉及原有標示變更者,按下表所列自行打勾或選擇填入空格內,第(3)欄無須填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