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申請-納骨堂使用許可證
申請對象說明(申請資格) | 1.一般民眾或受委託之殯葬業者。 2.往生者之配偶、子女。 |
郵寄應備證件 | 申請人請檢具身分證影本(正本驗退)、印章及往生者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乙份,並檢具下列證件之一向本所服務中心辦理晉塔申請: 1‧火化許可證。 2‧墓政管理單位出具之墳墓遷葬或撿(洗)骨證明。 3‧立案原寄存寺廟出具之骨灰(骸)寄存遷出證明。 4‧國外運回之骨灰(骸),應檢具海關單位之通關證明及死亡地權責單位出具之火葬(化)、遷葬或撿(洗)骨之許可證明(含中文翻譯本)乙份。 |
申請費用說明 | 金門縣納骨堂骨灰(骸)塔位使用規費,按亡者往生時之戶籍所在地區分如下: (一)地下樓: 1、骨灰罐寄存-亡者戶籍所在地為本縣籍者,收取新台幣:捌仟元整;外縣市者加收50%,收取新台幣:壹萬貳仟元。 (二)地上樓: 1、骨灰罐寄存-亡者戶籍所在地為本縣籍者,依骨灰櫃櫃層別之不同收取新台幣:壹萬元整至貳萬伍仟元整不等;外縣市者加收50%,收取新台幣:壹萬伍仟元整至參萬柒仟伍佰元整不等。 2、骨骸罈寄存-亡者戶籍所在地為本縣籍者,依骨骸櫃櫃層之不同收取新台幣:貳萬元整至參萬貳仟元整;外縣市者加收50%,收取新台幣:參萬元整至肆萬捌仟元整不等。 3、中骨灰罈寄存-亡者戶籍所在地為本縣籍者,收取新台幣:壹萬元整;外縣市者加收50%,收取新台幣:壹萬伍仟元整。 |
處理期限備註 | 國定例假日除外 |
申請份數限制說明 | 申請人收存聯1份。 |
使用多元化繳費 | 否 |
提供線上申辦 | 否 |
提供書表下載 | 是 |
開放行動版線上申請 | 否 |
申請方式 | 郵寄、臨櫃、網路申請 |
申請完成產出的文件或證件 | 塔位使用許可證 |
交付方式 | 民眾臨櫃領取 |
注意事項(備註) | 一、申請使用本所納骨堂,如有天災及不可抗力之災害等,致骨灰(骸)罐(罈)有損壞龜裂情事,概與本所無關。 二、死者姓名,應與骨罐(罈)所刻相符,若有不實,本所可禁止受理或依法處理。 三、繳納規費後逾一個月仍未寄存使用,則視同放棄使用權。 四、骨罐(罈)經受理進塔安厝後,不得任意變更安厝位置。 五、依自治條例第11條修正內容規定自民國98年7月15日起,自存放日起骨灰(骸)存放場地使用期限為廿五年,期滿得申請延長使用。 六、納骨堂寄存之神主牌位,經申請後一次繳清費用並得永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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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單位聯絡資訊 | 單位:金門縣殯葬管理所─服務中心 地址:金寧鄉榜林村東州68號。 電話:(082)322379、311753 傳真:(082)322791、371542 承辦人員:李淼勇小姐 E-mail: w64087@mail.kinmen.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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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 | 服務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