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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說明  旅館業(展延)暫停、復業營業申請(e櫃台)

線上申請-旅館業(展延)暫停、復業營業申請(e櫃台)
申請對象說明(申請資格)一般民眾、公司機構
郵寄應備證件旅館業(展延)暫停、復業營業申請申請書。
旅館業登記證影本。
申請(報)人或公司、行號之代表人、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委託申請時,應提出委託書及代理人身分證影本。
其他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有關文件。
申請費用說明
處理期限(天)42
處理期限備註
申請份數限制說明
登入方式憑證登入
使用多元化繳費
提供線上申辦
提供書表下載
開放行動版線上申請
服務說明櫃檯直接受理,統一收發管制
申請方式郵寄.臨櫃.網路申請
申請完成產出的文件或證件證件
交付方式郵寄.親領
注意事項(備註)1.旅館業因事實或法律上原因無法營業者,應於事實發生或行政處分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繳回旅館業專用標識;逾期未繳回者,地方主管機關得逕予公告註銷。但旅館業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暫停營業者,不在此限。
2.旅館業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屬公司組織者,應於暫停營業前十五日內,備具申請書及股東會議事錄或股東同意書,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非屬公司組織者,應備具申請書並詳述理由,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3.前項申請暫停營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其有正當理由者,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一次,期間以一年為限,並應於期間屆滿前十五日內提出。
4.停業期限屆滿後,應於十五日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報復業,經審查符合規定者,准予復業。
5.未依第一項規定報請備查或前項規定申報復業,達六個月以上者,地方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登記並註銷其登記證。
6.旅館業因事實或法律上原因無法營業者,應於事實發生或行政處分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繳回旅館業登記證;逾期未繳回者,地方主管機關得逕予公告註銷。但旅館業依第一項規定暫停營業者,不在此限。
7.地方主管機關應將當月旅館業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廢止登記與註銷、補發或換發登記證、停業、歇業及投保責任保險之資料,於次月五日前,陳報交通部觀光局。
承辦單位聯絡資訊主辦單位:金門縣政府觀光處觀光業務科
承辦人員:薛宇倫
主辦單位電話:082-324174
承辦人聯絡電話:082-318823#62713
傳真:082-320432
E-mail: s0043067@mail.kinmen.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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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觀光業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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