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申請-檔案應用申請(e櫃台)
申請對象說明(申請資格) | 中華民國國民及依法在中華民國設有事務所、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法人或團體。 |
申請費用說明 | 依國家檔案局發布『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及『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
處理期限(天) | 30 |
處理期限備註 | 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如需補正資料,則從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 |
使用多元化繳費 | 否 |
提供線上申辦 | 否 |
提供書表下載 | 是 |
開放行動版線上申請 | 否 |
申請方式 | 臨櫃、郵寄、網路申辦 |
申請完成產出的文件或證件 | 審核回覆。 |
交付方式 | 郵寄、親領。 |
注意事項(備註) | 填寫須知: 一、※標記者,請依需要加填,其他欄位請填具完整。 二、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請填列身分證字號或護照號碼。 三、代理人如係意定代理者,請檢具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影本。申請案件屬個人隱私資料者,請檢具身分關係證明文件。 四、法人、團體、事務所或營業所請附登記證影本。 五、本機關檔案應用准駁依檔案法第18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行政程序法第46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 六、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於各機關檔案閱覽規則所定時間及場所為之。 七、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遵守(檔案應用規範)…等有關規定,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八、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收費標準。 九、應用檔案而侵害他人之著作權或隱私權等權益時,應由應用者自負責任。 十、申請書填具後,得以書面通訊或網路方式送金門縣政府。 地址: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號。 電話:082-326244 傳真:082-328655 十一:其他應告知事項。 |
主辦單位 | 行政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