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申請-申請電擊棒使用(e櫃台)
申請對象說明(申請資格) | 凡年滿二十歲之中華民國國民,未有下列情形者皆可申請: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有罪確定。 二、犯故意殺人、重傷害、強盜(奪)、妨害性自主、擄人勒贖、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或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判決有罪確定。 三、經認定為流氓或受流氓感訓處分裁定確定。 四、最近五年內犯第一款或第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未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 五、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精神異常。 六、吸食或施用毒品或麻醉藥品以外迷幻物品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謢法行為,經二次以上裁定處罰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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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寄應備證件 | 一、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個案定製售賣申請(具結)書。(表一) 二、○○公司電警棒電擊器測試結果報告(表六)。 三、公司執照(工廠登記證)、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四、產品性能中文說明書、樣品。 五、許可廠商經銷合約書。 六、內政部許可函。 七、二吋相片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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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期限(天) | 7 |
登入方式 | 憑證登入 |
使用多元化繳費 | 否 |
提供線上申辦 | 是 |
提供書表下載 | 是 |
開放行動版線上申請 | 否 |
服務說明 | 為提供廠商製造、售賣、輸出電氣警棍、警棒、電擊器(含警銬)之申請許可(撤銷)登記及個案定製、售賣、持有等相關作業規定,以利於管理、確保民眾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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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 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資料,逕送或郵寄警察局行政課辦理 |
申請完成產出的文件或證件 | 警械使用執照 |
交付方式 | 由警察局函請所轄分局轉發申請人 |
承辦單位聯絡資訊 | 警察局行政科承辦人:警務員呂世注;聯絡電話:082-325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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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 | 行政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