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寄應備證件 | 申請使用本處業管景點活動場地:莒光樓前石板廣場、總兵署大堂前(庭院)廣場、總兵署大門外前廣場、總兵署大門外前廣場(近鄰文化走廊)等場地者,應於使用前十四日填具申請表,並檢附有關證件、活動計(企)畫書,送本處審查;經本處核准者,應於使用前七日,繳交場地使用切結書及自備電源證明書,逾期以棄權論。 其使用場地免收場地使用清潔費及保證金。
一、使用單位應於使用前14日前提出申請表,並繳驗下列有關證件: (一)演出活動計畫(或企劃書)及節目表(含演出人數)。 (二)單位、團體登記證明或本人身份證等影本乙份。 (三)義賣活動需先取得社會處核准書乙份。 二、經審核同意借用,應在使用前7日繳交下列有關文件: (一)簽立切結書。 (二)活動場地所需電源須自備或租用發電機之證明文件。 (三)其他應檢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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