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對象說明(申請資格) | 符合下列各款者,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或本人得申請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1.兒童及少年未滿十八歲。 2.設籍本縣或實際居本縣超過六個月之無戶(國)籍人口。 3.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 4.兒童及少年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 (1)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傷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2)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3)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 (4)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5)未滿十八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十八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 (6)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5.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五 倍、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平均每人低 於新臺幣十五萬元、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 總值低於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或有事實足以證明最近一 年生活陷困,需要經濟協助。 6.未領取政府其他生活補助或領取補助每月未超過新台幣 三千元,經社工員評估納為高風險家庭關懷處遇服務對象 且需要經濟協助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