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寄應備證件 |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乙式二份,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申請書。 二、送出基地所有權人及權利關係人同意書。 三、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計算表。 四、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五、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之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土 地所有權狀影本、土地複丈成果圖。 六、 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七、 接受基地之建築線指示(定)文件及都市計畫位置圖。 八、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提出申請者,應檢附經各該 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管理維護計畫或修復、再利用計畫等。 前項所有權人為法人時,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 之資格證明,並於同意書記明確依有關法令規定完成處分程序 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接收基地如毗鄰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6 條規定之古蹟保存區,申 請人應檢附接收基地建築計畫圖說(應至少包含建築物形貌、 用途別、使用強度、高度、建築配置等項目)併同申請,提本 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