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電子資料僅供申請人申請用途使用,其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辦理,申請之資料不得作為與其他資料進行檔案間申連分析,藉以辨識個人資料。
二、申請人將電子資料委託受任人處理時,應於申請表備註欄中說明,請受任人於受任事務處理完竣,應將電子資料交還申請人,受任人不得複製留底。
三、申請人利用或處理本電子資料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著作權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如有違法情事,概由申請人自行負相關法律責任。
四、資料自交付申請人後,應由申請人負資料保管責任。
五、本機關處理申請人(代理人)之個人資料,其歸檔、保存及銷毀將依檔案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提供司法機關基於法定用途使用。
(三)為保障本機關或其他使用者之權益。
六、資料提供機關交付之電子資料有錯誤或不完整者,申請人得於收受該電子資料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檢附原電子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向資料提供機關申請更正或補正,逾期不受理。
*線上申辦須進入內政部地政司數位櫃臺網站https://dcland.moi.gov.tw/